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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谨防“引流推广”陷阱,牢筑信息安全屏障

来源: 监利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1-03 15:11 点击量: 4022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成为一种日常现象和刚性需求,个人信息使用频率越高,遭遇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等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的几率越大。近日,监利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21名被告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制裁。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所从事电销是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引流推广,仍从事引流推广业务的中间商,将引流推广业务订单交由冯某等其他从事网络引流推广的人完成,从中赚取差价。王通过推介引流推广业务完成订单29 笔,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

2021年2月下旬,被告人冯某与谋划在监利市进行引流推广业务从王等人处获得电话号码、微信群,并聘用人冒充证券公司客服,通过拨打电话的形式,对推送的电话号码的机主以固定的话术,拉入上家指定有组织的实施网络犯罪的微信群中,并按入群的客户数量以每人60元-110元的价格获取提成。

其余各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使用电话、微信、QQ等工具,通过特定的话术吸引网络用户,引导网络用户添加指定的微信、微信群等方式,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做引流推广从中获利。

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冯某、王某等21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发布信息,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各被告人量刑酌定情节,2021年9月,监利法院依法判决冯某、王某等21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二万四千元不等;分别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今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从立法层面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筑起一道“防火墙”。监利法院必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斩断为电信网络诈骗等提供帮凶的犯罪链条,并通过普法宣传等形式加强与社会各界多方联动,共同努力织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网”